安徽四創(chuàng)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發(fā)布日期:2015-05-04 瀏覽次數:267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fā)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04年修訂)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本制度所稱“披露”是指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在指定的媒體上、以規(guī)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信息,并送達證券監(jiān)管部門。
第三條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是: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tǒng)一領導和管理:
1、董事長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董事會秘書是公司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指定聯(lián)絡人,負責協(xié)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體事宜;
3、證券事務代表接受董事會秘書的領導,協(xié)助其開展工作;
4、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為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門,其工作人員對參與的具體信息披露事宜負有連帶責任。
第五條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第一負責人為公司信息披露責任人,有責任在第一時間將有關信息披露所需的資料提供給董事會秘書,并對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礎資料負直接責任。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公司的關聯(lián)人(包括關聯(lián)法人、關聯(lián)自然人)也應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責任。
第六條 公司信息披露責任人和相關工作人員應主動了解與上市公司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證券監(jiān)管政策,董事會秘書應予以協(xié)助,提供法律、法規(guī)等查詢和咨詢服務,并將證券監(jiān)管部門對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及時通知相關人員。
第七條 公司信息披露責任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制度的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遵守信息披露規(guī)定。
第八條 公司信息披露責任人對于某事項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咨詢。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流程
第九條 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基本資料,簽字后報送董事會秘書辦公室。
第十條 公司信息披露審批權限如下:
1、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及具有出席會議董事或監(jiān)事簽名須披露的臨時報告,由董事會秘書直接組織完成披露工作。
2、涉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所述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由董事會秘書依據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等提供的資料,組織起草信息披露文稿,經總經理會簽后,報董事長批準同意后披露;
3、公司股票停牌、復牌申請書由董事會秘書起草,報董事長批準同意后披露
第十一條 涉及公司商業(yè)秘密或國家秘密的產品研發(fā)、合同簽署等重大信息無法披露的,應通知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請。
第十二條 在公司內網或其它內部刊物上刊登不適合發(fā)布的信息時,董事會秘書可以要求撤回。
第四章 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和信息知曉人,對其知曉的公司應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公司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開披露前將其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十五條 由于工作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現失誤或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應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安徽四創(chuàng)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及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股票發(fā)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04年修訂)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信息”是指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本制度所稱“披露”是指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在指定的媒體上、以規(guī)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布信息,并送達證券監(jiān)管部門。
第三條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是: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會統(tǒng)一領導和管理:
1、董事長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董事會秘書是公司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指定聯(lián)絡人,負責協(xié)調和組織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體事宜;
3、證券事務代表接受董事會秘書的領導,協(xié)助其開展工作;
4、董事會秘書辦公室為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門,其工作人員對參與的具體信息披露事宜負有連帶責任。
第五條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第一負責人為公司信息披露責任人,有責任在第一時間將有關信息披露所需的資料提供給董事會秘書,并對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礎資料負直接責任。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公司的關聯(lián)人(包括關聯(lián)法人、關聯(lián)自然人)也應承擔相應的信息披露責任。
第六條 公司信息披露責任人和相關工作人員應主動了解與上市公司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證券監(jiān)管政策,董事會秘書應予以協(xié)助,提供法律、法規(guī)等查詢和咨詢服務,并將證券監(jiān)管部門對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及時通知相關人員。
第七條 公司信息披露責任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制度的規(guī)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遵守信息披露規(guī)定。
第八條 公司信息披露責任人對于某事項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問時,應及時向董事會秘書咨詢。
第三章 信息披露工作流程
第九條 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應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基本資料,簽字后報送董事會秘書辦公室。
第十條 公司信息披露審批權限如下:
1、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定期報告及具有出席會議董事或監(jiān)事簽名須披露的臨時報告,由董事會秘書直接組織完成披露工作。
2、涉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所述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由董事會秘書依據公司各部門、各分支機構等提供的資料,組織起草信息披露文稿,經總經理會簽后,報董事長批準同意后披露;
3、公司股票停牌、復牌申請書由董事會秘書起草,報董事長批準同意后披露
第十一條 涉及公司商業(yè)秘密或國家秘密的產品研發(fā)、合同簽署等重大信息無法披露的,應通知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及時向證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請。
第十二條 在公司內網或其它內部刊物上刊登不適合發(fā)布的信息時,董事會秘書可以要求撤回。
第四章 保密責任
第十三條 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和信息知曉人,對其知曉的公司應披露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公司有關信息。
第十四條 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開披露前將其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十五條 由于工作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現失誤或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應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安徽四創(chuàng)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八月八日